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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新刑法规定的罪名,源于公司法上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本罪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疏漏:如犯罪主体的范围不甚明确,“同类营业”范围不清等。此外,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应当纳入本罪,以体现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之精神,即合法的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均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