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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未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使得公民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诉求无门。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已允许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其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为此,我国应根植于自身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