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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审和复审的几个案例讨论了药物领域中化合物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标准,着重讨论了目前争议较大的两种效果数据表述形式"实施例化合物具有××IC50值"以及"本发明化合物具有××IC50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认为仅从文字表述来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否并不可取,效果实验中具体化合物的具体的实验数据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基础,对于化合物和实验数据均以一个范围表示的效果实验,应从化合物的结构差异、范围大小以及实验数据的范围大小来考查效果数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