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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保险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界就其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抗。笔者从保险原理入手,认为医疗费用保险是附加于人身险中的具有犹如财产保险一样属于填补经济损失性质的保险。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上将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等可以附加医疗费用保险的险种从人身保险中区分出来,明确其双重属性,从而使医疗费用保险允许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一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