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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方法论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当前,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过于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从而将权利研究引入两个误区: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形成了权力支配下的"义务本位";其二是过于强调生态的整体性,将权利主体扩张到人之外的其他生命甚至是非生命体。而由权利的本质所决定,个体主义方法论应是权利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方法论之一。这两种方法论在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应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