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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滴滴打车、优步、人人快递、蚂蚁短租等企业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企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共享类企业以其独特的交易结构和运行机制给传统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并悄悄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方式。因此,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研究具有现实和理论价值。学界对于共享经济定义的主流观点是个人或者机构将其闲置物品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分享给有需求的人使用,从而获得报酬并实现资源再配置。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共享经济交易范围是闲置物品的使用权;二是共享经济模式的主导和核心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共享经济中承担着准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三是共享经济模式强调个体化经营,鼓励个人利用其闲置资源获得报酬;四是共享经济以个人信用体系为基础。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导致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失信行为,导致闲置资源供需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确,不能明确共享平台的法律地位,一旦出现违约或者侵权,供需双方将面临维权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共享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面面临泄露或滥用的风险;容易出现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为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共享平台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在对其追责时有法可依,共享类企业内部建立保证金制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要求共享平台改变秘密收集用户信息的现状并通过第三方对共享平台进行安全监测和认证来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设立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间的分级管理制度。笔者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为解决共享经济的法律困境提供一些思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