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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源于罗马法,侵权损害的赔偿和惩罚二大功能是近代社会的线性概念法学是必然产物。随着民事责任的客体从一般的物向"环境"乃至"生态"的推移,原有民事责任体系表现出强烈的不适性。因此,一种与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责任制度和理论呼之欲出。新的环境责任的保护客体不在是物或者权利,而是集大成的"法益"。环境责任的非线性范式的当代表现: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责任混合化或者混和化;环境恢复和补偿社会化(环境基金和环境损害保险等);诉与诉讼形式集约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