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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务员从业限制制度和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制度,对公务员和劳动者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予以规制。然而离职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从事关联营利活动一直处于失范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在编人员不适用离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条款也难以适用。司法实践中,离职聘用制辅助人员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能否适用离职回避制度存在争议,~①学界尚无关于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离职从业限制的理论研究。本文以F市M县法院2010年至2019年7月间的数据为样本,~②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以法理思维和改革视角,探寻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构建的价值和路径,以期为司法改革实践和立法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