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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所选择的重要改革路径之一。由于该项改革不仅对国家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大影响,而且触及的利益具有全局性和广泛性,因此,该项改革的推进,既需要政策的引导,也需要法律的监管。本文在考察和分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背景和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导论外,本文由七章构成。 第一章,企业国有产权制度的源起与改革。本章从追溯国有产权制度的源起和归纳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了企业国有产权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形成的历史,提出了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是国家为完成其政治和经济任务而建立的一项必要财产制度的观点。但随着历史的推移,该项制度在西方国家已逐渐为私有化运动所取代。同时,在综述我国推行“国退民进”经济政策所引发的是非纷争的基础上,对纷争的焦点进行了剖析,并阐明了两个主要观点:(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必要性。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有资产营运所表现出的低效率、行政垄断、分配失衡等诸多问题,均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产权只有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才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解除落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桎梏的需要。国有产权制度虽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中国的国有经济因分布面过大而形成的绝对垄断,已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只有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摆脱与之不相适应的落后生产关系的桎梏。(2) 应当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设定边界。国有经济的退出是有限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把握好“度”和“序”。所谓“度”,就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以确保社会公共需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为边界。所谓“序”,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确保国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标全面实现,防止“一刀切”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