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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运动员对我国竞技体育实力的提升与体育产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攻坚力量,但运动员权利保障问题始终制约着运动员的职业发展。运动员权利保障自本世纪伊始便为公众所关注,发展至今依旧未获得有效地解决,运动员权利保障不当极易引发运动员纠纷,威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亟待构建。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法解释学等法学研究方法,以运动员纠纷为切入点,以社会冲突论作为理论支撑,分析目前运动员纠纷特性,探寻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构建的关键内容,结合当前《体育法》修改的时代背景,提出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构建的可行之策,以期实现对于运动员纠纷的有效解决,早日实现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研究结果:第一,运动员纠纷本质为权力性冲突,运动员纠纷具备(1)以击败对方为直接目的,(2)冲突双方有直接的、公开的、面对面的接触,(3)冲突各方争夺的目标既有相同性,权利受侵是引发运动员纠纷发生的"导火索",涉及劳动权、保障权、报酬权、转会权等一系列权利,运动员纠纷为以参加体育竞赛和训练为职业的运动员基于法律法规、协会规章、球员合同等一系列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存在与其他相关主体对于权利的争夺而引发的权利冲突。第二,基于社会冲突论,对目前尚未得到合理解决的运动员纠纷进行研究发现,目前运动员权利条款构建的重点内容应当为:1)运动员权利实体性条款问题,目前我国《体育法》中仅对受教育权、升学就业优待权、公平竞争权有所规定,对于诸如最基本的参赛资格权、获得荣誉权、注册转会权、退役及伤残保障权以及未成年运动员特殊权利保护均未提及,殊不知目前这些尚未得到明确规定的运动员权利已经成为运动员纠纷发生的主要缘由,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条予以参考,纠纷未得到合理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实属正常。2)运动员身份认定问题,目前专业运动员身份属性确定无疑,其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确保了其有完善的保障措施,但是职业运动员的身份缺乏明确且权威的认定依据,这也导致在运动员权利遭受到侵害之时,运动员难以获得最佳的解决途径,职业运动员法律身份、与职业体育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明确对于运动纠纷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如若不能对于该问题合理解决,随着运动员纠纷的逐年增加,在具体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仅会造成法律成本的损耗,《体育法》的权威性恐将受到严重冲击,更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3)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性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产权主体的划分依据,软、硬法缺失以及国内运动员产权交易环境复杂的原因存在,行政力量过分干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关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纠纷的解决缺乏合理且完善的解决途径,当参与运动员培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两大主体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时,运动员话语权十分羸弱,权利并未得到足够的尊重。4)运动员权利多元救济问题,我国众多单项体育协会在其协会章程中明确禁止司法适用,在当前我国提倡包含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下,在运动员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拒绝司法介入不仅难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更难以解决被处罚的运动员因弱势地位所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延缓体育组织善治机制的构建,运动员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是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不可或缺的环节。研究结论:1)立法层面,(1)实体规定运动员权利内容,凸显运动员在竞技体育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强化对于运动员权利的保障。(2)授权各相关负责人配套立法权,规定国务院、各单项体育协会、各省市体育行政机构有权根据体育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运动员权利保障条例》,全面调整运动员法律纠纷。(3)严格规定地方立法工作,立法内容需紧密结合本地区特性差异,明确本地区运动员权利保障立法工作的目的、重点内容。(4)对运动员进行概念界定,明晰调整对象与范围。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中不可或缺的即为运动员,包括专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鉴于立法成本考量,在《体育法》配套法规中明确运动员身份概念为明智之举。对运动员具体概念界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执法层面,(1)保障单项协会自治权,以法律保障单项协会的劳资自治,为尽快建立我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成立维护运动员权利的运动员工会,尽最大限度保障运动员权利,(2)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机制采取文本考察、实例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地方立法的立法质量予以考察,得出评估结果。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活动,确保各相关主可以充分反映意见与建议,为地方运动员保障法律条款的修改指明方向3)司法层面,(1)明确调解机构的独立性与运行规则,(2)创建独立体育仲裁机构,(3)发挥诉讼对于运动员纠纷的司法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