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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处理规则只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核实情况",即刑事庭前会议中主持法官对于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意见只是进行归纳,而非直接作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未对刑事庭前会议可否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采用对抗性举证质证辩论的实质性调查、以及审查结果是否对控辩双方产生实体权利义务影响等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笔者解析该规则的不足及成因,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