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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衍生于民事合同,又因其适用于行政管理场域而具有主体不真正平等、公法利益目的强烈等异于一般契约精神的特征。由于法律和理论研究未完善,此类案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核心是司法识别困难,主要表现为审查立案时易与民事合同或一般行政行为之诉混淆、法律适用不规范、裁判方式不统一等。准确识别此类案件可以优先从主体资格切入,结合当事人的诉请分辩行政协议之诉与根行政行为之诉。立案时可以主动审查最长起诉期限,以平衡诉权保护与安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冲突,最长起诉期根据协议内容分别确定。实体审理中严格把握不同情形下协议效力认定的标准,适当加重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克制行政强权,在不同子类案件中分别制定不同的证成标准。确立"公益优先、利益均衡、有限调解、及时裁判"的原则,根据行政法规并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正裁判。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萃行政协议最显著的特征,提出识别此类诉的优先切入点;第二部分,通过与相似之诉比较,细化识别行政协议之诉的路径,进而论述如何严格把握主体资格、证明责任及证成标准、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国内外立法横向比较加持文章论点。第三部分,从立案审查、管辖权分配、裁判方式等多角度提出专门增设适用于行政协议之诉的特别规定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