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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忠实协议的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夫妻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与实践界尚未达致统一认识。无效说从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等理由否定其效力;有效说则从合同有效要件与私法自治等角度肯定其效力。本文则采有条件的有效说,即有关财产关系部分应考虑其有效性,有关人身关系部分一般不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