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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财产,是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基本上都是以竞争法的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例如我国就是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18年修订的新法规定在第九条)。换言之,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没有专门立法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还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且据此供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所以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可适用该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独特性,导致其很难认定,精准地表达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其亮点,但是依然存在法律性质模糊、侵权行为不周延、免责情形缺失、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禁令救济制度不完善等不足,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建议明晰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拓宽侵权行为、增加免责条款、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完善禁令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