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通过探讨该制度的立法理由,发现长期以来的轻罪高羁押现象是催生该制度的土壤,另外借鉴国外羁押救济制度中的保释制度、定期审查制度、人身保护令等相关措施以及我国当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同操作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需要立足国情,从优化检察监督内部职能工作机制的角度出发,监所检察部门是履行审查职责的适格主体,同时根据审查内容是轻罪、重罪还是违法羁押、羁押必要等的不同,构建不同的审查方式,如依申请的听证审查、依职权的定期书面审查等,既可以节约司法改革的成本,又能够履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的监督和救济的职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顺利开展还有赖于对在押人员的告知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羁押表现的通报制度、案情进展的通报制度以及全流程的诉讼环节变更动态监督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完善,除上述正面激励以外,还要建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制度不停留在口头、不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