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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6年9月20日,王某经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出售方就本市长宁区一房屋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嗣后双方按照居间协议内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笔房价款通过经纪公司转付给出售方,第二笔房价款王某直接支付给出售方等。李某系经纪公司的员工,并具体经办该房屋买卖交易业务。王某支付的第一笔房价款系在李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