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要在我国全面推行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人类社会己经认识到了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这种影响己经远远超出了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它直接侵害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系统的支持,生态损害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所以生态损害对全世界的危害是共同存在的,维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职责。但是,我国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仍局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样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一些司法审判的实例,以期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理论及立法有所贡献。首先,简要介绍了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本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即只有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来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赔偿范围的现状即缺少全面的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并对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具体分析。其次,主要剖析了在我国全面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生态损害的独特性与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为遏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迎合国际上对生态环境侵权立法的大趋势,分析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在我国全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在前文论述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得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