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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公路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依据《物权法》中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对公路具有占有、使用、保护和收益的权力.因此,公路经营企业有责任保护公路完好,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害和破坏;公路管理部门则通过合同约定和行业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经营企业的管理.从而改变目前公路企业经营与公路保护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缺失,实现政府用资源换好路,花钱买好路的宗旨,适应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和职能转变的改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