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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采用单独设置模式还是并行设置模式,当前主要专利国家和地区都在专利制度中设置了专利权授予后的确权制度,以在社会公众辅助下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再次进行审查。在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技术垄断以促进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专利确权制度对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正义和秩序两大法律价值至关重要,也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提供了救济途径。由于专利制度和专利确权制度深受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在设置时除了要考虑法律文化和传统之外,还要考虑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可供利用的司法、行政资源状况。也就是说,就我国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置而言,要考虑专利授权量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分布及发展趋势、主管无效宣告案件的专门机构自身的审查能力和可利用的资源等。我国的专利制度和无效宣告制度虽然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无效宣告制度在依职权审查和调查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方面还需要改进,一方面要加大依职权审查和调查的范围和力度,体现该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和法律属性,另一方面还要赋予专利权人在不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