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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司法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经受两种话语的责备:一种是责怪其司法真实过程太不规范,置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于不顾,根本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尤其是程序权利保护极不充分;另一种是针对人民法庭二十几年的司法改革,责怪其司法逐步趋向正规化、复杂化、繁琐化,过于追求形式正义,增加当事人讼累,并使许多案件的法律事实认定大大背离客观事实,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样两种近乎相反的指责同时出现在法庭司法中,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粗略,可供法庭选择的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过于复杂。法庭改革中又一直有着强调规范化的倾向,从法庭设置、法官准入、强调程序性等方面都有体现。法庭司法不得不走向异化变形,以适应基层纠纷解决的真实需求,由此,致使法庭司法中交替出现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弊病。在面对基层司法的困境时,人们常常怀念传统中法官个人德性、能力的张扬,而对基层司法制度理性而务实的建构欠缺思考。本文从对传统与改革历程的思考入手,剖析人民法庭司法弊病的根源,从制度建构的角度,阐明人民法庭改革应把握其治理逻辑,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放权给地方;增设小额程序等简单程序,用好用足现有的督促程序、非讼程序;放宽法官准入,赋予法官更大的职权,配以相应的程序制约和裁汰机制。通过建构基层简易司法制度,增加制度供给,实现乡村司法的法治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