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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直接针对排污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但是,检察机关并非环境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现行立法也不能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源依据。由于忽略公益诉讼的功能和权力配置的理念以及同一制度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内在差异同,检察机关以现行身份直接介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能会造成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构性失衡。因而,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必须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次级代表,应当在行政权不足以维护公益时方能介入,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其权力作出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