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民国初年刑事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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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到民国,刑律变更主要有四次,一为1908年清政府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次是1912年稍加删修《大清新刑律》而成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复为1928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最后是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刑法是民国最后一部刑律,在台湾地区数经修订沿用至今。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re were four main changes in the criminal law. One was the “Grand Qing criminal code” promulgated by the Qing government in 1908. The second was the “provisional new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Pe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in 1928 and finally the “Pe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1935. The 1935 Criminal Law is the last criminal law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has been revised in Taiwan since its i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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