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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员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我国主要仲裁规则允许有条件的缺员仲裁,但我国仲裁法却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要求三人仲裁庭必须由三名仲裁员参与,致使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多。虽然2018年最高法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通过当事人同意补正了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但该司法解释在缺员仲裁问题上至今仍未有实践。认定缺员仲裁法律效力的一般路径为判断缺员仲裁是否符合当事人仲裁协议、是否符合仲裁地法律、是否符合仲裁规则。本文分析了当前主流对缺员仲裁设置的当事人同意制度,建议在新的仲裁法中明确缺员仲裁的法律效力,允许有条件的缺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