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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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与国际公认的仲裁一裁终局根本原则大相径庭,在事实上彻底颠覆了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充分表现出立法者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矛盾立法心理状态,成为当前我国仲裁司法监督体制长期遭受批判的立法根源。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深入分析我国与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相关的立法误区,提出当前废除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呼吁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废除商事仲裁不予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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