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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立法背景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作了修改,并分别在公布之日和2001年12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为行文方便,以下合称“著作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