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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具有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使环境公益及时得到保护、节约司法资源等功能,诉前程序也被确立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的判断决定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及继续进行。从司法实践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诉前检察建议范围狭窄、行政机关不作为认定标准不一、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判断过严等问题,弱化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为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应重视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从实质层面认定不作为、扩大诉前检察建议的范围、合理设定行政机关履职标准,探索建立诉前程序中止制度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