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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公诉后又获释,引起了理论界的热议,也引出了司法实务界对销售假药罪认定的难点问题。通过对陆勇销售假药案进行案情回顾可知,认定陆勇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合法药品是否应该认定为刑法上的假药,二是陆勇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行为。首先,对于刑法上之“假药”,不能完全照搬《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而应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事与行政违法双重性的要求,以及符合刑法法理的基础上相对独立地合理界定。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合法药品没有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之法益侵犯性,将其视为假药不符合刑法立法目的,背离了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其次,为防止不合理地扩大“入罪”的范畴,对于刑法中的销售行为的界定范围应小于广义的销售行为,既要符合销售的基本含义——出卖商品,又要侵犯一定的法益,通常还要有牟利的目的。对于陆勇的行为,应认定为买方行为,同时陆勇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之生命权、健康权,更不构成售药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反思陆勇案使我们意识到,只有对立法、司法以及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才能普遍地解决以后出现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