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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患方医疗损害请求权和分散医方执业风险,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但在我国,由于采用自愿投保原则,加上其自身制度设计不完善、产品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对此,我国陆续开展了多个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试点,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所以,我国有必要、同时也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分为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界定”。由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医疗责任保险中的一种,所以文章首先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以及特征进行界定。其次引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并将其与另一类容易与其混淆的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作了对比。第二部分:“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部分通过三个方面阐述我国急需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缓和医患矛盾。其次,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分散医疗风险,降低医疗机构的风险成本。最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增加投保需求,保障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第三部分:“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阐述了我国不仅需要,而且也具备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条件。首先,我国具备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其次,深圳市、北京市和山西省等省市通过设立强制医疗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最后,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也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本部分中主要分析了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应当采用的发展模式和组织模式。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比行政推动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更适合立法主导的发展模式。对比商业模式、互助模式和社会模式,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更适合采用商业模式的组织模式。第五部分:“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在本部分中首先探讨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有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分析了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的来源及厘定、责任限额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