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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体育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的纽带,其在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体育社团数量日益增加,在体育事业的作用和功能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管理体制却明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一种重管理轻自治、重控制轻治理、重义务轻权利的状态。这些问题在客观上反映了我国体育社团法律规制的缺失和低效,阻碍了体育社团作用的充分发挥。找出制约体育社团发展的问题所在,规范和促进体育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体育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体育社团改革提供思想指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等重要思想。因此,在新时期对我国体育社团进行完善和改革,应当摒弃行政管控的理念而是遵循体育社团自治规则,树立治理和培育理念,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兼顾社团的自治与政府社会治理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既要保障体育社团的自治,也要保障对体育社团进行适度监督。本研究将体育社团法律基本制度放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变迁和体育体制改的大背景之中,运用国家和社会理论、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公法和私法相关理论,重塑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制度。从而希冀通过本研究能够厘清制约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从而为我国体育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能够为当下正在进行的我国体育社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研究方法:2.1文献资料法,査阅与收集与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相关的论文、专著等成果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2.2案例分析法,通过选取某社团为案例,将从私法和公法角度去分析和考察当前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2.3专家访谈法,与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以及体育专家进行访谈,获取指导性意见。2.4逻辑分析法,从私法和公法角度,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研究结果:3.1我国体育社团的界定、变迁与发展体育社团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中国时代背景下,最应该强调的是体育社团的非政府性。新中国成立后,体育社团等社会组织承担了大量的具体体育事务,在协调和沟通体育各种社会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重新获得发展空间,体育社团在推动个人参与、实现社会价值、拓展体育公共领域等方面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2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的现状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随着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而进行,其建设历程充满曲折与反复。当前我国的体育社团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主要包括设立制度、登记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这些法律制度为体育社团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法治环境。3.3公私法视域下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制度之检视从私法视域检视体育社团,发现当前体育社团面临着"身份之困"(现行法律关于主体范畴的不确定性、非法人体育社团规范的不足和缺失、缺少非营利法人的私法规范等),进而导致体育社团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偏离公益目的、内部财务控制薄弱存在漏洞、社团运作欠透明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公法视域检视,发现体育社团的行政监督职能错位,对体育社团行政监督职能定位存在偏差,将监督等同于管制,使得体育社团私法自治空间受到遏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体育社团的准入障碍、监督主体权力范围模糊、监督职能弹性过大、处罚机制乏力等问题。3.4构建和完善我国体育社团法律制度的对策改革和完善体育社团法律制度,就需要厘清体育社团的法律属性,对现行体育社团制度中公法监督进行矫正。从公法方面,主要从更新理念、健全和创新行政监管机制、激励税收、完善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体育社团制度的重构。从私法方面,主要从修正法人分类概念、制定体育社团法、内部完善治理结构、他律制度等方面构建私法自治规则。研究结论:在新的形势下,体育领域确立了体育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发展,体育社团要积极适应法治化改革。体育社团的法治化发展离不开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规范,因此,从公法和私法的视域构建和完善我国体育社团制度,破除体育社团身份之困,纠正公法监督错位,能够使体育社团制度能够实现私法自治和适度监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