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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开创了新局面。在国内,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新常态"的概念,后为人们广泛了解并认可。经济发展新时期包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价值理念。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矛盾的历史性转化是我国经济发展新时期的主要表现之一。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需要法治特别是经济法的保驾护航。作为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法,经济法不仅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新时期的经济健康发展,还是与时俱进、和时代密切联系之法。结合经济发展新时期的内涵和特征,把握经济发展新时期的价值理念,吸取经济发展新时期的精华加以完善,是生机勃勃的经济法不断丰富自身的必然选择。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滞后于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探寻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新时期的价值理念之间的距离以及完善的空间。平衡协调在一定意义上可作为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方法,但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且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理应上升到基本原则的地位。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在新时期的正确解读,主要表现为平衡供需结构、协调区域发展以及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绿色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