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skyhone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持前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只要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有医疗行为经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就无权要求赔偿,医疗机构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持后一种观点。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