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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不仅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在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框架中,被告人及其权利保障向来是关注的重点,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对象的被害人往往居于被遗忘的角落,其当事人地位被不同程度地忽视。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传播,加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已变成各国人权保障发展的趋势,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就成为了保障被害人的人权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现行立法还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实属立法缺陷,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予以完善。我们通过梳理学术界的各种争议观点后认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而且也是协调公诉机关和被害人之间在现实中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被害人上诉权所具有的公正、秩序、效益等价值,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本着制度构建的目的,文章还就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以后的若干具体程序问题进行了初步论述。首先,在协调被害人提起上诉与公诉机关抗诉的关系方面,应采取"以公诉为主,被害人上诉为次,被害人上诉权独立"的模式,一方面强调被害人上诉权对公诉机关公诉权的辅助与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主张被害人在上诉之前必须经过申诉程序,申诉没有达到被害人所期望时才能提起上诉。被害人一旦提起了上诉就独立于公诉机关,除了受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进行的监督以外不受其它任何的约束。其次,在被害人提起上诉的程序规则方面,我们主张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自收到裁定书2日,判决书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以后2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申诉人对检察院不抗诉或不按其要求上诉的抗诉决定,有权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上诉。上诉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而且实行"无因上诉"即不应有任何理由限制,只要提出上诉就自动启动二审程序。被害人上诉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便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最后,针对被害人上诉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对于被害人单独提起上诉的案件,被害人应当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举证的方法上,可以申请法院展示公诉机关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对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法院依职权收集或调取。对于既有被害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在举证责任时也要遵循"公诉为主,被害人上诉为次,被害人举证独立"的原则。公诉机关不仅负主要举证责任而且还要尽可能的帮助被害人收集证据,之所以赋予被害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独立举证的权利,是为了在公诉机关与被害人的主张发生冲突时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