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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方在不同的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不同的约定,此类协议是基于同一项目签订的,彼此之间存在事实的黏连性和因果性,可能会出现多个审判机关为审理自己部分的争议而对同一事实都有作出认定的必要。裁判机关可采用更宽泛、更具有弹性的方式对上下位协议做"整体化建模"的技术处理,从而使上位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扩张适用到下位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