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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政策的带动,各行各业纷纷挤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迈入发展的新阶段,然而在分"互联网"这杯羹的同时,各个经营者之间也开始利用互联网这一幕媒介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相关资源。对此,西方国家的技术超前,立法的时间长,学说著论较多,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舆虑较少,而目前中国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脚步较为缓慢,缺少专门对此研究的著作,司法判决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口径,国家立法与实践的步伐不一致。在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的势头下,社会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加以诟病,在此情势之下,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包含了多项对当今的竞争领域新问题的规制,尤其是第十二条里程碑式的提出对互联网竞争的专门规制。本文将以此为基石,首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新的分类,可分为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软件不正当干扰、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分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在立法模式和明确一般条款这两方面的进步;再次,提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在激发网络服务多元化、消费者利益考量、可实行性方面的疏漏之处;最后基于其疏漏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优势,提出应该以消费者利益考量为基础,以非公益必要不干扰为原则,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网络服务多元化的推进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