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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同其他社会规制领域的一般性及其特殊性都需要引入公众参与。从现行的法律文本梳理来看,水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具有一个基本的制度建构,需要进行总结。公众参与在过程上包括了立法参与、决策参与和治理参与,在静态的角度包括了信息知悉权、决策参与权、检举控告权以及改善生活方式的道德义务。而公众参与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公众通过相应的制度形式提供资源。公众参与对于提高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效果、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民主正当性、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