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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一词来源于德国民法概念,在西方国家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情谊行为的立法还属空白,学界对情谊行为的研究尚不深入,对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困扰。笔者作为一名审判人员,在审理情谊行为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多有差别,甚至大相径庭,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不利于指导人们从事社会活动。鉴于此,笔者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归纳总结并深入思考,以案例介绍和分析为引,提出研究情谊行为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探讨情谊行为、情谊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情谊行为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承担,提出完善我国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