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应该充分发挥调节收入、扶贫济困的作用。但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法律对慈善事业运作主体的界定不清,从而政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运作主体。而政府无法形成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声誉激励,导致效率低下,造成慈善的供需严重不协调。只有建立以民间组织为运作主体的慈善制度,才能形成长期的声誉激励,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