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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在合同订立时并不约定和载明保险价值。由于保险标的价值在保险期间的变动,通说观点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视为保险价值,将其与保险金额比较,从而认定构成足额、不足额或超额保险,并据以确定赔偿方式,处置合同效力。此观点于保险法理上有误。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价值为基础,保险价值的评估应考虑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利益价值,是否构成足额、超额或不足额,应以承保时保险金额的确立方式为基础衡量。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以其为标准计算损失和具体赔偿责任,不能以其为标准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评价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