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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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世纪,德国法学家提出了法学方法论,并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提出了相关的基础理论。其理论和法律实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对法学方法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由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都是在改革开放后才进入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涉及范围目前都定义。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和实践。本文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概念;研究对象;范围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法学方法论在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唯物辩证法去进行论述,其主要的观点则是社会意识,并在研究时和不同的时代现象进行结合然后进行分析。就现在的研究结果而言,法学方法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就没有固定的研究范围和对象,那么在进行相关研究和分析时,就可以用更广泛的思维去进行扩展。但是。为方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学习,并对其进行更好的传播,人们会将其理论基尼险那个实体化,并对它赋予一定的概念。通过文献学习,我们在对法学方法论进行理解时,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社会结构形成系统化的理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背景
  (一)法律制度的背景
  法律作为社会道德中的最终底线,对维护社会和谐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而言,法律制度的背景有着深远的历史。在尧舜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法律制度,一直到秦朝,法律制度的体系得到了基本的形成。在这里,我们所说的背景主要是以现代法律制度为主。我国自成立以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十分曲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时的法律制度已经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其真正的发展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所以,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近年来,我国也意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对相关制度内容也开始进行完善和建立。而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面对一些问题时,可以考虑到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许多底层人民也会用相关的法律去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一现象说明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也说明我国在逐渐步入法制社会,也说明我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用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
  (二)法学方法的基础
  法学方法的基础主要是不断从社会发展中得到的,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人们对相关法律在认识上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在每个时期法学方法都是一直存在的。通过对法律历史背景的了解,不论是在秦朝时期还是到现代,其历史理论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而由于国家法律发展阶段不同,以及人文文化的差异,其理论也会有所差异。这种现象也导致现代社会出现不同的法系。也正是由于理论的差异化,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才会有所不同,才会有党派的区分,同时也造成社会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当然,这并不是法学方法论得到发展的所以原因。上述也提到过,由于人文文化的不同,其思考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在进行理论解析时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解析程度也会不一样。所以,可以认为法学方法的基础是由人文和社会共同发展下的产物,其内容既包含了个人主义,也包含了整体主义。
  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围
  法学方法的定义是在遇到某些纠纷时可以利用有关的法律规定也解决相应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其方法。为了对其概念进行正确的理解,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内容:首先,法学方法中的主体是法律人。根据一般观点而言,法律人主要是实务法律人和学院法律人两种。实务法律人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等等,而学院法律人员则是指研究法律的人员,也被称为法学家。而在法律人中,法官的工作占据了一定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立法的主要目的为了保证法律的适应以及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被实施;并且,从诠释学而言,法律最终代表什么是由法官最后的判决来决定的。此外,法律人在解决案件纠纷时,所用到的是法律规范并不是法律条文。对于法律条文,不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都只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表达形式,但是并不一个法律条文就对于一种法律规范。而概念法学则是用来对法律进行强调,其体系主要是由法概念作为构成因素而组成的,法的适用是通过法律概念和逻辑推演而来的。这种法学方法所强调的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忽视了实质问题,仅对安定性进行了强调,而忽视了法的目的性。并在这一概念主要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而现代资本主义其发展已经突飞猛进,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在运用这类概念和这类推演方式时,已经不能适应了。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其科学主义所带来的是更加注重结构主义方法和实证分析,同时由于这一发展过于极致,也为现代法学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在法学方法论中由于过度的在乎科学主义,而导致法学中人的主体性和其自身价值而逐渐消失。综上所述,在案件纠纷中,法律人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其过程需要经过逻辑中的三段论推,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通过具体分析,就是在案件纠纷中,法律人需要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作为案件的小前提;然后对案件中可能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这一内容则是大前提;最后,要以整个法律体为主要依据,从上述的前提中对案件作出裁决,最终得出结论。
  四、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影响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因素就是时代和国家的管理制度。即使学者在对法学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方向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国家差异化,导致所需要的依据和理论也会有所不同。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严重的不足,所以,在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时并没有准确的方向更没有完善的理论依据,因此我国的研究道路还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只有进行不断的探索,才能让我国的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理论变得更加完善,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夏昊.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J].现代法学,2006,05:13-18.
  [2]张晓棠.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J].科技致富向导,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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