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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实施的,是我国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效力最高的专门性法律文件。2011年7月,俄罗斯也颁布了联邦法律《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是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专门性国家法律。本文将二者做以比较分析,从中得出我国在后续立法工作中可借鉴和加强的地方。本文的比较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两国在立法思路等方面的总体比较。我国侧重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处理、贮存、处置等方面加以规定,而俄罗斯则侧重从构建一个统一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国家体系的角度来规定各种关系;二、两部法律中都有规定的方面之规定的差异比较。如二者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各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置点和处置设施、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单位的要求、放射性废物进出口等方面都有规定,但却有许多不同之处;三、两部法律各自独有的内容比较。如俄罗斯法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设施的所有权问题、国家统计和控制放射性废物的要求、铀矿开采和加工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以及该法律生效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办法等等,这是我国放废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而我国的条例则对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鼓励科技研发、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要求等方面做了规定,这是俄罗斯法律中没有的。本文认为,这些内容是二者可以相互取长补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