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企业投资作为主权国家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一国的政治和经济都有显著的影响,伴随着国有企业在数量、规模以及影响力上的增长,对国有企业投资保护救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天然政治和经济的混合特性,使得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参与者身份。文章主要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入手,探讨在ICSID仲裁中对国有企业的身份认定问题,即申请人视角下:国有企业能否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从而对国家提起仲裁;被申请人视角下:国有企业行为能否归因于国家,使该国家成为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基于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各国有关国有企业的含义表明国有企业有政治和经济的混合特性,提出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有企业在寻求投资保护救济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身份认定的困境。具体在ICSID仲裁中,在国有企业涉及仲裁时,会出现两种不同情形的身份认定问题:国有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否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作为被申请人,国有企业的行为能否归因于其国家成为适格的被申请人。第二章在申请人视角下,ICSID仲裁庭需要认定国有企业是否为私人投资者,也即《华盛顿公约》中的“另一缔约国国民”,COSB案确立的Broches标准提出,国有企业除非“是政府代理人或行使基本政府职能”,否则就是ICSID公约下合格的申请人,在北京城建诉也门案中,ICSID仲裁庭运用Broches标准判定方法的两个方面,全面认定北京城建私人投资者的身份,并指出适用该标准进行判定时,ICSID仲裁庭侧重考虑的是国有企业的活动性质而非其目的。第三章在被申请人视角下,ICSID仲裁庭需要认定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其国家,适用的规则主要是“国家责任草案条款”中的“国家行为归因原则”,分析国有企业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成为被申请人,也即《华盛顿公约》中的“缔约国”,在Maffezini v.Spain案,ICSID仲裁庭从国有企业的结构、职能和控制因素等多种要素进行了综合考察。相比对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申请人的认定,显然,ICSID仲裁庭在此问题上谨慎些许。第四章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也可能存在上述的身份认定困境,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和涉案现状,提出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规制和修订对外投资协定,例如深化竞争性商业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将国有企业明确纳入“投资者”条款的范围,从根本上“塑造”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