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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的内涵要求《环境保护法》修改,以实现其"生态化"。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一方面,在环境法学界已经讨论多年,相对成熟的理论观点,如可持续发展、环境权、公众参与、战略环评、排污许可等,在草案中并未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本应当有所改进的条文,却在修改中出现了不合适宜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