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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合谋、联合、串谋、卡特尔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为了限制或排除竞争,而在产品数量、价格、市场等方面所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是横向垄断协议被公认为是所有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一直将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各自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由于企业知道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是违法的,因此,这一切都是在暗中进行的。这便造成执法部门不能够及时地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导致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同时,执法机构在对横向垄断协议案件进行审查时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动因几乎全部是来源于被解雇的员工、消费者、竞争对手或参与企业的举报,尤其是过分的依赖卡特尔成员的举报(宽大政策),而并非是主动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这便造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被发现的概率较低的问题。因此,如何及时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是各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为了解决滞后性与被动性问题,学术界提出了筛选法。筛选是一类用来确定某市场是否存在竞争问题以及如果存在哪些企业参与其中的统计检验。筛选法又可分为结构性方法与行为性方法两类。由于使用结构性方法筛选出的市场是那些容易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市场,而不是那些是否存在横向垄断协议的市场。因此,本文将选择行为性方法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选取了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到2016年5月间审查的75起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件为样本。首先,分析了8类企业行为对横向垄断协议稳定性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企业之间固定市场份额与逐渐、连续的提高价格的行为会降低横向垄断协议的稳定性;而划分地理市场、按顺序宣布新价格、企业间互相购买产品、销售配额、限制产量及分配客户等行为则能够提高横向垄断协议的稳定性。具体而言,销售配额对提高横向垄断协议稳定性的作用最强,其次为限制产量,接下来由强到弱依次为划分地理市场、企业之间相互购买产品、分配客户与按先后顺序宣布新价格。其次,对横向垄断协议所表现出的征兆(企业行为及市场表现)进行总结。通过对样本案件的整理,从价格方面、市场方面、数量方面及其他方面总结出了横向垄断协议的11类征兆。最后,按照层次分析法的原则构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性诊断指标体系,并运用Cox比例风险模型赋权的层析分析法与最小二乘法(OLS)赋权的层次分析法分别对指标体系中的各个征兆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最终,运用组合分析中的Copeland法求出各个征兆的综合得分,并对各个征兆的重要程度进行最终排名。结果显示:特定地区仅有一个或少数企业的产品销售的综合排名最高,其次为供货合同期限相同、客户难以转换产品供给者,而客户难以从单个供给者获得全部需求量、产品价格连续逐渐提高的排名处于后两位。希望作为判断横向垄断协议是否存在的初步诊断工具,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缩小调查范围、及时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性问题,从而将横向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