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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被视为WTO规则发展和我国国内治理的一个里程碑。一方面其揭示了我国作为WTO成员和本国治理者的"痛楚"之所在。不平等的WTO成员待遇以"唯独适用于中国之规则"(China Specific Rules)之形式再现。此外,通过探究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发现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的文化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精心为政治考虑而设置的。但是,遗憾的是WTO裁决机构作出的对我国文化措施的"必要性"认定的裁决并未给予我国的政治诉求以适当考虑。这可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反而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品实现逐步的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国内法律制度构建上的自身缺陷以及WTO应诉能力的不足。在WTO的败诉经历启示我国需要审慎思考文化法律制度及贸易制度的完善,以及WTO应诉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