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的:为完善《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界定提出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借鉴美国、加拿大、德国三国药品法案中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界定。结果:我国假劣药界定存在划分标准不合理、条款规定过于局限以及刑罚不合理等缺陷。结论:应该改变假劣药划分标准,增加对药品生产、包装等过程和环境的认定,弥补对制售假劣药刑事制裁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