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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利益博弈中,公众往往被弱化、被忽视。考察我国现有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基本上只关注政府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对于公众参与具体模式及途径则不甚深入。由此,公众在排污权交易中利益主体地位被忽视,话语权被严重弱化。我们应当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社会监督权等方面出发,完善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制度,从而实现排污交易的制度价值,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