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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银行、证券与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同时,该法又确立了"功能性"监管体制以及力量的源泉理论、即时惩处行动与相互保证的统一规制的法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对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还处于空白,现实中虽然存在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但其大部分都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必要的监管,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此,为了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应当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且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