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还是不惩罚:儿童实施惩罚的群体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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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研究表明,年仅三岁的儿童就表现出内群偏好,即便该群体是没有社会意义的、主观定义的最小化群体(minimal group);同时,他们也开始发展出公平正义的概念,对不道德的肇事者实施惩罚。那么,儿童是否会根据对方与自己的群属关系来决定是否对肇事者实施惩罚呢?本研究拟探讨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儿童是否会根据肇事者与自己的群属关系来决定是否实施惩罚。研究结果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内群偏好和惩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发展趋势,也对培养儿童的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比较了儿童在道德相关(偷窃)和道德无关情境(非偷窃)下对同队、不同队以及中性玩偶实施惩罚的差异。本研究采用了3(群际归属:内群、外群、中性)×2(情境:偷窃、非偷窃)的被试内设计。我们根据儿童的颜色偏好将其分入蓝队或黄队,他们依次与同队、不同队和未加入队伍的玩偶进行游戏,游戏顺序在被试间平衡。游戏初儿童和玩偶各有2个积木,在偷窃条件下,玩偶偷走了儿童一个积木,而在非偷窃条件下,主试根据儿童抽签的结果将儿童的1个积木移给玩偶。儿童可自由决定是把被偷走的积木拿回还是惩罚对方(将对方的3个积木移到谁都得不到的区域)。共有44名4至6岁的学龄前中国儿童(25个男孩)参加了实验。研究结果显示群际归属、情境和性别的三重交互作用。在非偷窃的情境下,男孩和女孩的惩罚行为不受对方群际归属的影响;然而在偷窃的情境下,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女孩更多地惩罚外群偷窃者而不是内群偷窃者,对中性偷窃者的惩罚居中;男孩倾向于更多地惩罚中性偷窃者,但对内群和外群偷窃者的惩罚没有显著差异。我们的研究初步揭示了4-6岁学龄前儿童就能够对侵犯自己利益的肇事者实施惩罚,且该惩罚行为会受到肇事者群际归属的影响。未来的研究将进一步对这种影响的起源、发展和内在机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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