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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机制出发,根据百度搜索引擎数据反映的社会知名度把独立董事划分为明星独董和普通独董,进而分析两类独董在缓解上市公司代理问题中的治理效应差异。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8-2010年间3531个年度观察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与聘请普通独董的上市公司相比,聘请明星独董的上市公司具有显著更高的双重代理成本(特别是第二类代理成本)和显著更低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价值。进一步,本文发现明星独董主要加剧了国有企业中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和民营企业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结论表明,在中国,即使是面临更强社会声誉约束条件的明星独董也未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一只更精致的"花瓶",加剧公司的双重代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