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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三部法律法规部明文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经营期内提前回收投资,这些立法规定严重损害了中方合营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债权人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是错误的立法.这些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充分证明了立法后果严重背离了立法初衷,几乎只有弊而无利.因此,我们应当尽快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