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提前回收投资的立法反思

来源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6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dna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三部法律法规部明文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经营期内提前回收投资,这些立法规定严重损害了中方合营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债权人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是错误的立法.这些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充分证明了立法后果严重背离了立法初衷,几乎只有弊而无利.因此,我们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其他文献
一、心血管疾病流行趋势的挑战  2004年公布的我国成人营养与健康调查资料显示,我国成人高血压和血脂异常的患病率均为18.8%,即高血压与血脂异常患者均达1.6亿;其他因素肥胖6000万,超重2亿,糖尿病患者2千万,吸烟仍然严重,加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这些因素导致以脑卒中和心肌梗死为主要表现的具有致残、致死严重后果的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急剧上升,并逐渐呈年轻化趋势.